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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照护职业技能考核站点建设标准
一、总 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在育婴服务领域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升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学生和社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做好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考核站点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推荐,由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遴选、备案。
3.考核站点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结合各地区的需要,以及考试对象的数量、等级等,提出考核站点的布局和数量规划。省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设立一个考评站,试点院校原则上均应设立一个考评点。
二、省级考评站的职责
1.负责本考区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的考务协调工作;
2.负责为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审核社会考生(院校考生之外)报名资格;
3.受培训评价组织委托,负责本考区内校外考务考评人员、检查督导员的调配;
4.受培训评价组织委托,负责考区内考点设置,指导考评点业务工作;
5.协同地市级院校考评点,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6.承担院校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在本区域内共建、共享社会化培训师资。
7.承担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三、设立省级考核站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社会第三方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资质的省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民非法人)单位。
2.具有独立的财务账户、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在地方承接过政府部门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相关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成果。
4.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充分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5.具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管理团队。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6.具备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的专业能力。专家队伍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教育及考核工作经验的教学人员不少于10名,行业实务工作者不少于10名。
7.为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已列入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试点院校、院校考评点者,不在省级考核站的申报范围。
四、院校考评点的职责
1.负责本考点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考务、考场、服务和保障人员选配等工作;
2.为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本校学生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核;
3.负责本考点内考评人员(含考务考评员、考务技术员、监考人员、安保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调配和使用;
4.负责考点内考场的技术支持、考场管理、考场安全等,负责考点技术保障工作,保证考试的质量;
5.协调省级考核站、检查督导员、考评组长,处理、及时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重大问题。
6.承担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五、设立院校考核点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与母婴护理、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教育的法人办学实体单位(中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学校等)。已获教育部第三批1+X证书制度幼儿照护证书试点院校(包括本科院校)优先。
2.具有独立的财务账户、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在地方承接过行业、政府部门委托的大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相关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成果。
4.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本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区位、交通和资源等优势,能够充分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5.具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管理和考评团队。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专家队伍不少于20名,其中幼儿照护相关专业领域教育研究人员不少于12名,行业实务工作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经过培训合格的考务考评员不少于6名,考务技术员不少于2名。
组织机构完善,具有满足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所需的管理团队(考试中心牵头、有关院系负责人参与)和技术团队(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的领导和考务员,负责网络考试部门的负责人和网络管理员)。
6.具备有效组织考核评价能力和相关工作基础。考试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规定,具有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报需的计算机网络考试教室,并配备有符合条件的网络带宽和多媒体设备。数量充足,满足报考人员考试需求。
六、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
序号
人员
数量(人)
备注要求
1
主任
1
一般为考核站点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担任
2
副主任
2
一般为考核站点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担任
3
考评员
6人及以上
1.获取幼儿照护考评员证书。
2.熟悉1+X证书技能评价政策规定,掌握标准和岗位技术要求;
3.熟悉了解相关工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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