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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
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人们对于土地使用权确认的问题会仔细到地下停车位,因为
现在有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都是需要业主自己花钱去购买的。那当
然业主在花钱购买了停车位以后,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该停车位的
土地使用权自己是有权利支配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
一起来了解一下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
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
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
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
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
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 如果没有进行权
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
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
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
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二、车库的种类
(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
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
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
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 日实施的《浙江
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
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
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
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
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
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
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
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
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
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
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
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
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
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
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
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
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
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
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
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
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
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 年10月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
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
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
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
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
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
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
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
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
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
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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