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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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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体损损伤伤程程度度鉴鉴定定标标准准 为进⼀步加强⼈⾝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作,现将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 《⼈体重伤鉴定标 准》、 《⼈体 伤鉴定标准(试⾏)》和 《⼈体 微伤的鉴定》同时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于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级和重伤⼆级。 伤 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伤⼀级和 伤⼆级。 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 微损害或者 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 据,全⾯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 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 后进⾏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 ⽇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 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 微作⽤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的,即⼆者作⽤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 为重伤⼀级和重伤⼆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 伤⼀级或者 伤⼆级,等级为 伤⼀级和 伤⼆级的,均鉴定为 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 微作⽤的,不宜进⾏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级 a植物⽣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2级以下),伴⼤便、⼩便失禁。 d)⾮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活完全不能⾃理。 5.1.2重伤⼆级 a)头⽪缺损⾯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凹陷性或者粉碎性⾻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术治疗。 d)颅底⾻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折,伴⾯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膜下腔出⾎,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须⼿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伤⼀级 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撕脱伤⾯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缺损⾯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凹陷性或者粉碎性⾻折。 d)颅底⾻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慢性颅内⾎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伤⼆级 a)头⽪创⼝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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