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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料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方法
4.1监理资料的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为书面资料,其内容构成应包括商务、程序和技术三要素。
监理资料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数据准确、引用正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必须严格与有关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及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为依据。
监理资料的目录组成:
4.1.1对施工单位的“批复文件”
4.1.2施工过程“指示文件”
4.1.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4.1.4工程施工“协调文件”
4.1.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4.1.6提交给建设单位的“建议函”
4.1.7提交给设计部门的“商议函”
4.1.8工程“报表文件”
4.1.9监理“工作报告”
4.1.10监理“管理文件”
4.1.11其他文件
4.2监理文件的合同地位
监理机构严格按建设单位的授权发布监理文件,在本项目监理工作中,将监理文件的合同地位界定为:
4.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文件
4.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调文件
4.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记录文件
4.2.4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记录文件
4.2.5监理信息反馈文件
4.3监理资料的过程管理
监理资料的送达时间以施工单位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发时间为准。施工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7天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可视为监理机构予于确认。施工单位如对监理文件或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送达后7天内向建设单位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若施工单位对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建设单位的指示(包括复议意见)有异议,应首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合理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起合同争议,并将提请争议决定抄送对方和监理机构。
除非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复议指示或通过合同争议程序对监理文件做出撤消、变更、或修改,否则在确认、复议、争议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过程管理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各级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其职责和功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又使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受到必要的约束。
4.4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机构以合同工程项目为基础,随着工程进展,按期向建设单位编报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4.1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总体概况及分项目进展等;
4.4.2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及分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描述工程质量控制过程、工程质量检验成果、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以及针对本期工程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4.4.3工程进度。包括工程进度及分项目工程形象描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资源投入,施工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投入,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工程进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4.4.4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程合同支付情况描述,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制过程,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动动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4.4.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与公里过程,本期施工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4.4.6监理机构运行。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条件和要求建设单位解决的问题;
4.4.7设计文件提供。包括设计图,现场设计情况,本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
4.4.8建设单位条件提供。建设单位条件提供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应予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4.4.9工程记事;
4.4.10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
4.5工程文件的受理
监理机构将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通过监理文件明确。
4.5.1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和转达;
4.5.2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机构向承包商下达实施;
4.5.3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位置加盖“紧急”章,受理方应在一个合理的短时间内作出处理。非常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传递文件内容要点,并在随后的4小时内补传书面正式文件;
4.5.4为促进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应在14天(对于急件,应在一个更短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建设单位作出决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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