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12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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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 1.成文法(六法全书) 2.判例、解释例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 和法理 3.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及蒋介石的手令 “六法”的变化 最初: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 变化: 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其各自关系法规。 (二)立法阶段 1.法统建立时期 2.法统发展时期 3.法统解体时期 (三)立法特点 (一)国民党行使立法权 (二)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 (三)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 (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国民党行使立法权 国民政府 (主席) 行政院 考试院 监察院 司法院 立法院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国政治会议 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 二、宪法及其关系法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 (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产生背景 2. 主要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1.《训政纲领》的产生背景 借用孙中山提出的建国理论: (1)建国三时期学说 (2)权能分治论 (3)五权分立论 (1)建国三时期学说 1914年孙中山《中华革命党党章》规定: 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宪政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 权能分治论 政权 (归有“权”的国民) 选举 罢免 复决 创制 治权 (归有“能”的政府) 行政 考试 监察 司法 立法 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六章 法院 第七章 附则 (二)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确立主权在民和民主共和原则 2.责任内阁制 3.三权分立 4.民主自由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意义与局限 1.意义 (1)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确立了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3)确立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推进民主资本主义的发展 2.局限 因人立法 三、其他政令法规 (一)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 (二)保障民权,革除社会陋习 (三)推行司法改革 一、主要立法特点 二、主要制宪活动 三、其他主要立法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特点 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专设机构频繁立法 编订判例与解释例 大量制定特别法 二、主要制宪活动 (一)《中华民国约法》 (二)《中华民国宪法》 (一)《中华民国约法》 制定背景 1913年3月10日,袁世凯派人在上海刺杀宋教仁; 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召开。 袁世凯与国会的较量 1913年7月12日,参众两院各选出30名委员,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0月5日,袁世凯干扰宪法起草正常程序,强迫国会先行通过并公布《大总统选举法》; 10月6日,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 10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宪法,试图制约袁世凯; 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天坛宪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追缴其议员证章证书; 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借口不足开会法定人数,非法解散国会。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1914年1月26日,袁世凯指使亲信组织中央政治会议,并制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准备起草约法; 2月18日,“约法会议”开幕; 2月20日,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咨文案,约法会议开始起草约法。 5月1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2. 约法的主要内容 共十章六十八条,三个突出特点: (1)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2)取消国会制,改设立法院与参政院; (3)推行总统专制集权制。 (二)《中华民国宪法》 制定背景 1916年6月7日,袁世凯死后次日,黎元洪副总统继任总统,皖系军阀段祺瑞任国务总理。 8月1日,段祺瑞被迫恢复国会,并召开第二次常会,继续讨论“天坛宪草”; 1917年2月,段祺瑞代表亲日派主张对德宣战,遭到黎元洪等亲英美派的反对; 5月,段祺瑞向国会提出宣战案未获通过,要求解散国会,黎、段之间发生“府院之争”; 5月23日,黎元洪罢免段祺瑞职务,段退居天津组织军务总参谋处与黎对抗; “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 6月,黎元洪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张勋在段祺瑞唆使下,强迫黎元洪解散国会后,将其逼走; 7月1日,张勋与康有为合谋,拥戴宣统复辟; 7月12日,段祺瑞举行“马厂誓师”,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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