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09 明朝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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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1271—公元1368年)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法律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立国之初,先正纲纪 刑乱国,用重典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立国之初,先正纲纪 朝廷暗弱,威福下移。 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 夫法度者,朝廷之所以治天下也。 ——《明实录》卷一百十六《太祖实录》 刑乱国,用重典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 ——《明史 · 刑法志》 (太祖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史 · 刑法志》 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 明刑所以弼教。 ——《明史 · 刑法志》 《大明律》的制订 明《大诰》的颁行 《大明会典》的编纂 《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主要立法活动 《大明律》的制订 吴元年(1367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十二月,编成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依《元典章》体例,以六部为序; 洪武六年(1373年),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依唐律篇目体例,为十二篇六百零六条; 洪武二十二年,诏修订《大明律》,改为七篇三十门四百六十条; 洪武三十年,正式颁布《大明律》。 明《大诰》的颁行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编制 共分为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英宗正统年间开始 孝宗弘治十五年完成,一百八十卷,未颁行 武宗正德四年《正德会典》 世宗嘉靖二十八年《嘉靖续纂会典》 神宗万历十五年《万历会典》 《大明会典》的编纂 《问刑条例》的出现 律与例的区别及地位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 (朱元璋遗训)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明史 · 刑法志》 《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刑事法律内容 二、民事经济法律内容 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增加酷刑 (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三)重典治吏 凌迟 充军 枷号 (一)增加酷刑 (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 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 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 又较唐律为重。 严禁朋党为奸 严治贪官污吏 严惩失职渎职 严设廷杖酷刑 (三)重典治吏 (一)土地户籍立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官营禁榷制度 二、民事经济法律内容 (一)土地户籍立法 先占原则; 开垦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田主返回,则由官府另行拨田耕种。 鱼鳞图册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 田制》: 洪武二十年,命国子 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 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 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 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 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 鱼鳞图册。 (二)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 男女定婚前,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 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民女为妻妾,监临官不得娶现问当事人为妻妾。 家庭: 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家长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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