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07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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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在大理寺、刑部、御使台基础上增设审刑院 案件流程: 地方→审判院备案→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审判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 提点刑狱司 在各路设置,中央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审判活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二)皇帝躬亲狱讼 (三)重视勘验证据 (四)鞫谳分司制度 (五)翻异别勘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案件 (1)“务限法” (2)审限与诉讼时效 2.刑事案件 (二)皇帝躬亲狱讼 御笔断罪 (三)重视勘验证据 1.法律明文规定检验与不检验的情况 2.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 3.检验必须作笔录 (南宋)宋慈《洗冤集录》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司 谳司 中央: 详断官(断司) 详议官(议司) 地方: 司理参军(鞫司) 司法参军(谳司) (五)翻异别勘制度 防止冤假错案,指犯人如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修重新审理。 翻异别勘 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 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 一、辽的法制概况 二、西夏的法制概况 三、金的法制概况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法制概况 一、辽的法制概况 (一)立法情况 (二)罪名 (三)刑罚 (四)司法制度 (一)立法情况 1.《重熙条例》 2.《咸雍条例》 3.翻译汉族法典 (二)罪名 谋判、盗窃 官吏失职:贪污纳贿、泄露公事、奏事失误、诬陷、朋党 军事:临阵退却、军事失备、调发稽误、收容间谍、私藏兵器 经济犯罪:差科赋役违法擅征、贩私盐、与国外贸易走私 刑事犯罪:斗殴谋杀、贩卖人口、伪造文书、强奸及婚姻违法 (三)刑罚 死刑、流刑、徒刑、杖刑 方式与汉族不同 (公元960—公元1279年)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法制概况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 (二)理学的影响 (三)义利并重的思想 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消极后果 1.边境空虚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 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消极后果 2.盗贼横行 冗兵、冗官、冗费的弊政。 官多不能治国,兵多不足备边,冗费使朝廷财政发生严重危机。 加紧盘剥,造成大小农民起义不断的局面。 “存天理,灭人欲” 礼即天理,已即人欲。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朱子语类》卷十三 “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 。 ——《朱子语类》卷六十四《治道二·论刑》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行政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制的变化 (二)重典治贼盗 (一)刑制的变化 1.创折杖法 2.刺配 3.凌迟 4.重杖处死 折杖法 “太祖受禅,始创折杖之制。” ——《宋史·刑法志》 加役流:脊杖20,配役三年 流 :脊杖20、18、17,配役一年 徒 :脊杖20、18、17、15、13 杖 :臀杖20、18、17、15、13 笞 :臀杖10、8 、7 凌迟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 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陆游《渭南文集》,条封状。 (二)重典治贼盗 1.《宋刑统》中的重法 2.重惩贼盗的特别法规 (一)确认保护所有权 (二)买卖、典卖契约 (三)继承制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确认保护所有权 1.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所有权。 2.通过买卖取得的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3.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公的行为。 (二)买卖、典卖契约 1.买卖契约构成四个要素 2.典卖契约的规定 (三)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  在唐律诸子均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范围及顺序 2.户绝财产的继承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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