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11 清朝法律制度(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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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减死罪” 删除了《大清律例》虚拟死罪的条款,并根据各国通例,酌情减少死罪之条。 3.“死刑惟一” 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于特定行刑场所秘密执行。只有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等俱属罪大恶极,另辑“专例”,仍用斩刑。 4.“删除比附” 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删除“因律无正条,而任其比附轻重偏畸,转使审判不能统一”的传统,规定律无正条者不予处罚。这是对封建罪刑擅权主义的否定,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原则。 5.“惩治教育” 仿效西方刑法,“凡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进行感化教育,以尽“明刑弼教”之意思。规定“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和“精神病人之行为”,不为罪,得施以“感化教育”,或监护处分。 一、历史背景 二、司法机关改革与《法院编制法》的制订 三、程序法的制定与诉讼审判制度 第三节 司法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 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确立的领事裁判权和设置了会审公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使得“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二、司法机关改革与 《法院编制法》的制订 将原来的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机构和检察厅的工作,同时还兼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 大理寺更名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标志着中国几千年来司法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地方分设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法院编制法》 (公元1840—公元1911年) 第一节 概述 第三节 司法制度改革 第二节 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社会国情的变化与传统法制的危机 二、西学东渐促进法观念的更新 三、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国情的变化与传统法制的危机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着凭借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政治、经济、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二、西学东渐促进法观念的更新 (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三)由专制圣神到君宪、共和 (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张之洞是提出中体西用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1898年5月出版的 《劝学篇》,对洋务派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重申“旧学为体,新学为用”。 张之洞 (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冲决君主之网罗”、 “冲决伦常之网罗” ——谭嗣同 谭嗣同 (三)由专制圣神到君宪、共和 19世纪末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正式提出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历险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的改革实践。虽然找到了失败,但却对西方的议会制度和以君主立宪取代君主专治的改革蓝图,作出了广泛的宣传。 康有为 (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人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鼓吹者,他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严复 孙中山 (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在专制制度下,司法是附庸于行政权的,而且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两者是合二而一的,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指导下进行的。 (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了制定“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这个蓝图变为泡影。 三、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光绪二十四年,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维护其统治,决定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 光绪帝 一、宪法性立法 二、行政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五、刑事法律 第二节 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宪法性立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咨政院和咨议局章程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 (一)《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清政府派出考察团赴各国考察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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