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pptVIP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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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悝变法 《法经》 成书时间: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 篇章数目:6篇:《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六法” (一)李悝变法 《法经》 《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一)李悝变法 《法经》 《盗法》、《贼法》,关于盗贼犯罪的规定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囚法》:囚禁、审判罪犯和实施刑罚 《捕法》:追捕罪犯 《盗法》: 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 窥宫者,膑; 拾遗不还者,刖。 《贼法》: 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 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 《杂法》: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另《杂法》一篇。” 《具法》: “以《具律》具其加减” 《法经》特点: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2.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 3.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 4.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5.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后 (二)商鞅变法 原因: 1.战国前期秦国经济文化落后 2.国内新旧矛盾尖锐 3.外部受到魏国的强大压力 4.秦孝公锐意改革,使秦国强大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法制以及法制变革相关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重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和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 本章教学难点:对春秋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评析。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社会背景 (一)周室衰微 (二)列国祸乱 (三)礼崩乐坏 (四)诸侯兼并 (五)经济快速发展 --身份等级与阶层的变化 --宗法分封制与世卿世禄制的破坏 --思想争鸣(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兵家) 新制度:税收、任官、成文法(法令到法典) --齐国“相地而衰征” --晋国“作爰田” --鲁国“初税亩” 春秋时期各国立法 楚国: --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 (“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 杨伯峻 注:“今言窝藏。”) “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茆门,即雉门,楚国的宫门之一。一说古代诸侯之宫门/天子之宫门) 晋国: 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春秋时期立法原则: (一)世俗化原则 (二)公开化原则 (三)重刑化原则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背景: 1.经济发展 生产力提高(铁制农具、牛耕) 2.社会结构变化:奴隶主贵族阶级衰落,新兴地主阶级兴起 3.阶级矛盾凸显: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司法特权和垄断 --“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中国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私造刑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吕氏春秋》:“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谖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晋国较早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强大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吾以救世也。”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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