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pptVIP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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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则: 1.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杀伤罪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盗窃罪 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 --奸非罪 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没入官府为奴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二)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 1.察举科目 (1)常科:经常性科目,每年由州郡长官荐举人才 --孝廉 即察举孝子、廉吏,重德行 --茂才 “秀才”,重才能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本章教学难点: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意义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过程。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曹操:《甲子科》 曹丕:《魏律》(《新律》) 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八议”入律,礼律融合 一、三国的立法 曹操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惟才是举”,“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一、三国的立法 2.蜀立法 诸葛亮等制《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诸葛亮: 1.审势立法,厉行法治   2.“科教严明,赏罚必信”    一、三国的立法 3. 孙吴立法 基本沿用《汉律》    二、两晋的立法 1.《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268年)颁行,亦称“泰始律”(20篇,620条) “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对晋律进行注释疏义,亦下诏颁行,亦称“张杜律”。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1)体例设置更合理 将《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 --用刑的原则与依据 --各篇宗旨 --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3)律文简要,“刑宽禁简” 删除繁杂内容,“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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