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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接受社会力量捐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向学院捐赠的行为,为发展学院教育事业做贡献,根据《教育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捐赠,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含校企合作企业)、社会团体、校友或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学院建设发展自愿向学院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根据自愿自由、尊重捐赠者合理意愿、捐赠专款(物)专用、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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