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课件 城市法和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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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市法和商法 一、 城市法的形成: (一)城市法中城市的特征: 1、 城市共和国:威尼斯、热那亚等,这些城市不仅有自治权,而且对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区也有统治权。可以单独宣战、媾和、铸造货币。 2、 城市公社:意大利北部和法国东北部 的一些城市,其只对城区有完全的自治权。 3、 半自治城市:法国巴黎等,国王或封建主派遣的官吏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城市。 (二)城市法的含义:西欧中世纪获得自治 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制度的内 容与城市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有关,是地域性特别强的特别法。 (三)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形成: 2、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二、城市法的渊源: (一)城市宪章或特许状: (二)行会法: 1、行会章程制定的目的:限制内外竞争, 求得行会成员在经济上的稳定。 2、评价: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章程规定的同业行会的特权和垄断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因此成为后来工商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三)城市立法: (四)城市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国王或封建主在授予城市特许状时一般都对这些城市习惯 法予以承认。许多城市法就是习惯和判例的汇编,如 13 世纪后德国的城市法典中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萨克森城市管辖法》就是其中一例。 (五)城市同盟法:具有城市共同法或国际 法的性质。《汉萨同盟法令》宣布规定:“每个城市须竭力保护海上以防御海盗和其他恶人,俾商船上人员能自由地从事他们的贸易。” 三、城市法内容: (一)城市自治权: (二)市民权: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 《汉萨同盟法令》第 7 款。 (三)城市机关:市议会和城市法院。如果有人拒绝或反抗议会的决议,只要有 7 个证人证明,该人依捣乱分子论罪,财产将被没收,本人和家属永远被驱逐出境。而且在同盟的其他城市都不得收容他。 (四)工商管理: (五)刑法和诉讼法:城市法并没有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仍由教会法调整。在重大犯罪方面,如叛国、谋反等国事罪,由王室法院管辖。 第二节商法概述一、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 商法的内涵: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关系的法律。她支配特定的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二) 商法的形成: 1、 商人阶层的出现: 集市的形成:10 世纪后,随着西欧城市的 2、 兴起,出现了定期的集市,在集市进行的 频繁的商业活动中,有关集市贸易的商事习惯法逐渐形成,这些商事 习惯法包括集市贸易中的 营业程序,关税征纳、度量衡制度以及货币、信贷制度等。 3、海上贸易的发展:其是以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具有国际性和和流动性。海商法调整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渊于海上习惯。 (三)商法的发展 1、共同商法时期:(10—16 世纪):商法是习惯法,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因此为了有利于商业交往,消除冲突,在西欧各城市的集市和口岸便建立了混合法庭,由外地商人和本地商人会同审判,使各地习惯得到统一,成为共同商法,适用于各地区和城市。 2、国家商法时期(17—18 世纪):这一时期,西欧从封建割据走上了民族统一,建立了君主专制的国家,国家主权观念兴起,各主权国家将商法纳入主权国家的直接管辖之下,各国颁布的法典仍然以共同商法和海商法为基础,把国际商业惯例作为国内法适用。国家商法由王室法庭执行,取消了城市的商事法院。 二、 商法的渊源: (一)商业习惯:商法是由长期的商贸活动中形成的,陆上商法是由集市贸易的商业习惯形成的,海商法则源于海上贸易的商业习惯。中世纪商法许多是从腓尼基、罗德岛时代就延续下来的习惯。如共同海损制度。国家对商业习惯只是认可。 罗马帝国时期的安东尼皇帝在处理一起船只失事案时说:我的确是大地的最高主宰,但海的主宰是习惯。让这个案件由罗德岛的海商法来解决吧!这种海商法是我们已经接受了的。“ 1353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条例规定,商事法院“处理他们的案件,应按其主要品 目,援用商习惯,不得援引普通法。“ (二)海商法典: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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