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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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 附件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行政审批局A10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0289、投诉电话:028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和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专向技术服务申请,由区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并组织理论及操作培训合格后,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健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审查合格后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2.临床工作经历或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承诺书 3.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培训合格证 4.母婴保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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