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放-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020第二十章.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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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第二十章公务员管理监督;本章重点问题;;;公务员管理监督的主体,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政策,对行使公务员管理权的机关(包括行使公务员管理职权的公务员)所开展的具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由于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因而这种监督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进行,也就是说公务员管理监督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组织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据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务员管理监督活动的法定主体,对其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或决定,有权令其改正或者直接变更、撤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公务员管理、公务员管理监督,以及公务员制度的推进和改革活动当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具有草拟公务员法规(仅限法律规定的范围)的立法职能和负责公务员的分类、录用、奖惩、任免、交流、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管理工作,而且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一般人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因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也是公务员管理监督的主体。 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监督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做出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那么监督机关宣布该决定无效,或撤销行政机关所做决定,或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二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具有公务员管理权的人员,即管???公务员的公务员。当这部分管理人员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合法、有序、合理、高效。;;;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监督是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事由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为此,我国《公务员法》主要规定了三类监督事由: ;公务员管理监督工作力求避免、纠正、惩罚以下行为或情况:随意变更退休金标准;个别机关的个别领导人把擅自增加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作为左右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手段;设立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关幼儿园、托儿所、公车队伍;等等。;;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指监督主体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对各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后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宣布无效,撤销其决定,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在公务员管理监督制度中,监督方式是由监督事由决定的;换句话说,不同的监督事由,要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主观意愿变更。因为从本质上讲,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方式,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其适用的对象及其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强对公务员管理人员的监督,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是保障国家机关公务行为正确合法的关键。可以说,国家机关所做出的公务员管理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行为;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公务员管理责任,也可以具体为个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对公务员管理活动的监督并不只是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还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到个人。只有赋予公务人员一定的法律责任,使其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因此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6)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通常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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