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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史剧社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史剧社出具海报、通知等必须署名,任何史剧社成员不得盗用指导教师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2条 史剧社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提前一周至一个月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交《活动申报表》,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场地使用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史剧社活动。史剧社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社团指导老师批准。活动结束后,史剧社负责人应向校社团指导老师进行书面的总结。活动的申请与总结资料在校社团指导老师备案。
第3条 史剧社的活动应该遵照活动申请的内容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史剧社负责人最迟在活动预定时间前48小时提请校社团指导老师审批。否则,校社团指导老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4条 史剧社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史剧社邀请任何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三)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及会场卫生由该史剧社负责维持与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史剧社及组织者负责。
(四)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组织者应向校社团指导老师作书面汇报,送校社团指导老师备案。
(五) 史剧社应自行采写讲座、报告会新闻稿件及图片,经由校社团指导老师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第5条 史剧社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联欢会、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史剧社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史剧社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三) 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向校社团指导老师作书面汇报。
(四) 史剧社应自行采写活动新闻稿件及图片,经校社团指导老师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第6条 史剧社举办出游、社会考察等大型校外实践类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史剧社须提前一个月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史剧社指导老师和社团指导老师老师审核签字后,报校社团指导老师批准。
(二) 经批准后,由校社团指导老师监督该史剧社提前做好安全保险措施,方可进行此活动。
(三) 史剧社须以“合肥四中学生史剧社”身分进行校外活动,须持有明确“合肥四中”字样的标识物,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校荣誉与尊严。
(四) 在活动结束后,史剧社须及时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交书面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 必要的话,史剧社可向校社团指导老师提出举办校外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会、举办校外实践活动图片展的申请,校社团指导老师应给以支持。
第7条 史剧社参与兄弟学校或其他校外组织、机构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史剧社须提前报知校社团指导老师批准、备案,校社团指导老师须对该史剧社参与该活动提出建议。
(二)史剧社须以“合肥四中学生史剧社”身分进行校外活动,须持有明确“合肥四中”字样的标识物,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校荣誉与尊严。
(三) 活动结束后,史剧社负责人应向校社团指导老师作书面汇报。
第8条 史剧社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史剧社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张贴在校社团指导老师指定的张贴栏上或展板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随意张贴。
(二)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且须署含“合肥四中”字样的史剧社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图画、标志及文字等。
(四) 史剧社应自行保存使用过的张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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