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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 条 为加 强学 校食品 卫生 管理,预防 学校 食物 中毒 事故 发 生,落 实 管理 责任 ,保 护学 校 师生 身体 健康 和生 命 安全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食品 卫生 法》、《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件应 急 条例》、《 国务 院关 于特 大安 全事 故行 政责 任追 究 的规 定》、《 国务 院 关于 进一 步加 强食 品 安全 工作 的决 定》、《学 校食 堂与 学生 集体 用餐 卫 生管 理规 定》、《食 物中 毒事 故处 理办 法》 等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 条 对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负有 监 管 责 任 的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学 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人 不 履 行 或者 不 正 确 履 行 食 品 卫 生 职 责 等 失 职 行 为,造成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的,应 当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本规 定 适 用于 各 级 各 类 全 日 制 学 校 以 及 幼 儿 园。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是 指 由 学 校 主 办 或者 管 理 的 校 内 供 餐 单 位 以 及 学 校 负 责 组 织 提 供 的 集 体 用餐 导 致 的 学 校 师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按 照 严 重 程 度 划 分 为:
( 一 )重 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是 指 一 次 中 毒 1 0 0 人 以 上 并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或者 出 现 1 0 例 及 以 上 死 亡 病 例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二 )较 大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中 毒 1 0 0 人 及 以 上 ,或者 出 现 死 亡 病 例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三 )普通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是指 一 次 中 毒 9 9 人 及 以 下 ,未出 现 死 亡 病 例 的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第 六 条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按 照 现 行 干 部 、职工 管 理 权 限 ,分 别 由 当 地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卫生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学 校 实 施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依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七 条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应 当 坚 持 公 开、公 正 原 则,做 到有 错 必 纠、处 罚适 当、 教 育 与 惩 戒 相 结 合 。
第 八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应当追 究 学 校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 一 )未建 立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校 长 负 责 制的 ,或者未 设 立 专 职 或者 兼 职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人 员的;
( 二 )实行 食 堂 承 包(托 管)经营 的 学 校 未 建 立 准 入 制 度 或者 准 入 制 度 未 落 实 的。
( 三 ) 未 建 立 学 校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或者 管 理 制 度 不 落 实 的;
( 四 ) 学 校 食 堂 未 取 得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 五 ) 学 校 食 堂 从 业 人 员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或者 存 在 影 响 食 品 卫 生 病 症 未 调 离 食 品 工 作 岗 位 的 ,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安排 从 业 人 员进 行 食 品 卫 生 知 识 培 训的;
( 六 )违反《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第十 二 条 规 定 采 购 学
生 集 体 用餐 的;
( 七 )对卫 生 行 政 部 门或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未按 要 求 的时 限 进 行 整 改 的;
(八 )瞒 报 、迟 报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或者 没有 采 取有 效 控 制 措 施 、组 织 抢救 工 作 致 使 食 物 中 毒 事 态 扩 大 的;
( 九 ) 未 配 合 卫 生 行 政 部 门进 行 食 物 中 毒 调 查 或者 未 保 留 现 场 的。
第 九 条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需 要 追 究学 校 行 政 责 任 的 , 应 当 按 以 下 原 则 ,分别 追 究 学 校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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