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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脑管理规定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电脑配置 1
第三章 电脑使用 3
第四章 电脑维护与监管 3
第五章 电脑的报废 4
第六章 附则 4
附件1:员工电脑配置标准表 5
附件2:办公电脑领用登记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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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公电脑设备管理,保障办公需要,特制定保山恒天源办公电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电脑,是指公司出资购买的、用于员工日常办公用途的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专用手提电脑,是指公司出资购买的、指定给专人办公使用并负责保管的手提电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公用手提电脑,是指公司出资购买的、指定给特定部门办公使用并负责保管的手提电脑。部门公用手提电脑配置给特定部门内部公共使用,仅限于员工出差或其他特定移动办公业务需要时申领使用并临时保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总监级),以及享受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的其他特定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实际负责集团各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总监、副总监(含常务)等享受部长级待遇的其他特定人员,参照部门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集团总部,下属公司电脑管理规定由各自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 电脑配置
第八条 员工办公电脑(含附带的3G无线网卡),需遵照集团总部电脑配置标准和型号(详见附件1:员工电脑配置标准表)进行配备。
(一)高管人员可以配置专用台式电脑和专用手提电脑各1台,同时配备3G无线网卡1只,其中专用台式电脑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元,专用手提电脑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2000元,3G无线网卡包年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2400元。
(二)部门负责人可以配置专用台式电脑和专用手提电脑各1台,同时配备3G无线网卡1只,其中专用台式电脑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专用手提电脑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元,3G无线网卡包年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元。
(三)其他员工可以配置专用台式电脑1台,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元。
(四)平面设计等特殊岗位可以配置专业台式电脑或专业手提电脑,品牌、型号需经过行政管理中心流程与信息管理部IT人员确认,并且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五)部门可以配置部门公用手提电脑和3G无线网卡,其中手提电脑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3G无线网卡包年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元。每个部门配置的部门公用手提电脑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25%(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3G无线网卡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公用手提电脑数量。
第九条 新员工入职后,综合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中心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按照集团电脑配置标准,为员工直接分配个人专用台式电脑1台。
第十条 高管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新入职的,综合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中心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按照集团电脑配置标准,直接为其分配个人专用台式电脑和专用手提电脑各1台。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级以下员工经审批同意配置个人专用手提电脑的,不再配置个人专用台式电脑。
第十二条 需要配置部门公用手提电脑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集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流程审批外,还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
(一)第八条第4款所称特殊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配置非标配型号电脑的;
(二)第八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员以外的长期出差人员、出差频率较高的人员、驻外技术人员和IT项目专业人员等申请配置个人专用手提电脑的;
(三)部门公用手提电脑已经达到规定数量,申请增加配置数量的。
第十四条 员工职务晋升,按照本规定需要配置个人专用手提电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五条 员工职务调整或异动,按照本规定不应继续配置个人专用手提电脑的,其原专用手提电脑由员工原所在部门选择按以下办法之一处理:
(一)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流程审批,转为部门公用手提电脑,但部门公用手提电脑配置总量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二)转给本部门其他需要配置专用手提电脑的适格人员使用,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三)职务调整或异动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手提电脑交回综合管理部纳入可调配电脑资源。
第十六条 员工异动到总部其他部门,按照本规定可以继续配置专用手提电脑的,其原专用手提电脑可以继续使用,但须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电脑使用
第十七条 个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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