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保险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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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 * 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通常保险人在如下情况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第三者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 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对共同海损负有分摊损失的责任。 (三)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 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也叫着可保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2]雇主对其雇员;[3]合伙组织中某一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4]在某一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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