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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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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天津市滨海新区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 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津政令〔2018〕2 号)、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科〔2018〕535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科〔2020〕46 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部分地区经验,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原则】滨海新区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奖励办法坚 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推进滨海新区建设项目向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运 营绿色建筑方向全面发展; (二)有利于实现绿色建筑、被动式建筑的融合发展。 第三条【职责】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 分局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财政局会 同中新生态城管委会制定。 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奖励办法的组织 实施。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奖励相 关工作具体落实,并接受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奖励范围】奖励政策用于支持滨海新区行政区域以 及各开发区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 筑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设项目。 第五条【奖励标准】在滨海新区辖区内建设、运营绿色建筑 及被动式建筑项目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建筑面积核定 绿色建筑: 满足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标准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地上建筑面积2%、3%的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被动式建筑: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标准的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9%的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二)项目审批支持 对执行高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项目,用足用好 “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政策优势,合理有效采取“以函代证” “承诺审批”等方式,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三)项目评优 对执行高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筑项目,在优秀设 计评选、工程评优、新技术示范认定等方面工程建设领域优先考 虑,相关信息作为参建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 系统。 (四)绿色建材推广 对于加入滨海新区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的绿色产品,在政府 投资工程、重点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 第六条【申报流程】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符合奖励标准的绿色 建筑及被动式建筑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建筑面积奖励: (一)办理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添加绿色建筑或 被动式建筑建筑面积奖励事项;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如开发企业有意向申请绿色 建筑或被动式建筑奖励事宜,应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合同, 合同中明确在未取得相应标识认证前,销售资金监管部分提取至 竣工验收阶段后的剩余6%不再提取。对于建设完成后不能取得相 应标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将销售 资金监管部分提取至竣工验收阶段后的剩余6%无条件上缴财政; (三)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开发企业应向规划审 批部门提交承诺函,承诺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相应星级或被动式 建筑技术进行设计和实施。规划审批部门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将 奖励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四)在项目总承包单位招标或备案前,开发企业应向第三 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或被动式建筑施工图评价。通过施工图评价 的建设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绿色建筑或被动式建筑施工图评价 报告,作为总包招标或备案手续要件; (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开发企 业应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或被动式建筑专项验收评价。通 过专项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绿色建筑或被动式 建筑专项验收评价报告; (六)待取得相应标识认证后,开发企业依据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向区房管部门申请提取剩余的6%的监管销售资金。 第七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 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 好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 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过程监管。对实施范围内的绿色建筑及被动式建 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监管,加大对违反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确保 按图施工。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执行高星级标准的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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