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课件-保险与保险法概述.pptVIP

保险法学课件-保险与保险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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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私法关系: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组织关系; 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保险法是以各种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一般来说各国的保险法都是仅以商业保险作为调整对象的。从各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来看,保险的概念一般都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也就是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商业保险,这使得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是相一致的。具体来说,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调整国家、地方与保险企业的关系 主要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一样,保险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些基本特点,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激烈竞争,保险市场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和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保障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采用法律以及行政手段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也就构成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第六章多属此类内容。 2、调整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已经成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而且均衡发展,呈现出多足鼎立的局面。这样以来,保险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金融企业形成竞争的局面,特别是对投资市场。 另外,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而风险又是存在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因此保险业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企业有着业务往来。保险业与其他金融部门以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的关系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3、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意思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4、调整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存在激烈竞争的经济,而不是垄断经济。在保险市场上也是如此,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经济结构的保险企业之间,既存在着经营协作关系,如再保险关系,也存在着业务竞争关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它们之间应开展公平竞争。如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5、调整保险公司内部之间的关系 保险企业是一个整体,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是一种团结协作、相互促进的关系,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险企业整体的利益,所以要求保险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应做到相互协调、团结一致,而不应该互相拆台。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也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明确。 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就有这样的内容。 6、调整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的行为 保险业务的多少对保险公司有生死攸关的影响,保险公司只有承保大量的业务才能建立起足够的保险基金,增强竞争力。但保险公司由于受到网点和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除了依靠本身的职工直接招揽保险业务以外,还必须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从目前西方国家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公司带来的业务要远远地超过保险人自身承揽的业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中介人,他们在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受利益的驱使和业务水平的限制,往往出现一些失误,甚至会与投保人相互勾结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因此,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规定。 如我国保险法(新)的第五章规定的就是此项内容。 7、调整涉外保险的法律关系 涉外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往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涉外保险业务在经营管理上要明显的难于国内保险,保险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对涉外保险关系更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利于准确处理涉外保险业务发展过程的有关问题。 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总则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特别法 (四)保险业法 (一)保险法总则 在任何一部法律中,总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主动脉,是一部法律精神的高度体现。所以,保险法总则应该包括保险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章即为该法的总则。 (二)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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