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课件-保险监管概论.pptVIP

保险法学课件-保险监管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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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大量现实和潜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包括市场垄断、信息成本过高、负外部效应、搭便车现象等,造成理想状况的市场难以实现,导致市场公平和效率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干预市场,纠正市场失灵,增进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保险市场也存在上述市场失灵问题。 此外,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点,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存在牺牲客户未来长远利益以换取短期经营利益的倾向,从而在经营中出现恶性或过度竞争以及不合理价格,而导致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并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五、保险监管的目标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一)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也应依法维护。 (二)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 (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 四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 六、保险监管 的方式 1、公示方式 指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是一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英国曾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 2、准则主义 又称形式监管方式,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也比较少 3、许可方式 许可方式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一、产生与发展 一般认为,1949—1959 十年为我国保险业的初建时期。1949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开始了我国保险业国有化的过程。 其工作方针和任务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国家及社会财产,保障劳动人民之福利”。迅速开展各种保险业务,担负起领导全国保险业的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立,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退出中国市场和私营保险公司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结束了原有的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中外资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格局的情况,建立了新中国的保险市场结构,确立了国有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格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十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950—1952年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快速发展期,也是中国保险业的建立与发展时期。之后,保险的业务根据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与自愿、是否符合经济核算三条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和停办三类进行整顿。从 1956 年开始,保险业转向追求稳定发展。 但是,在 1959 年到 1979 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停办,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继续经营。人保公司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下属的专营涉外保险业务的一个处级机构,编制只有 30 人,最少时仅有 9 人。 保险监管的发展与保险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20世纪80年代前这期间,由于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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