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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 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 3.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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