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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的《融创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融创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总则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集团系统内资金使用的调配、管理和监督;各公司的财务部在集团财务中心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内资金使用的调配、管理和监督,并对集团财务中心直接负责。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银行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制订适合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余额,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 现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付:
(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日常办公发生的租车费用;
(六)客户的退房款(购房时交纳是的现金,如果客户交纳的是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客户退房款不允退现金);
(七)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八)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
第五条 严格财经纪律,做到大宗现金及时解送银行入账,特殊情况须报综合部和财务经理批准后安排不少于两人值班守护,以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 不准以收抵支,收支必须分开;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不准将公司存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账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账务监督。
第七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对于第三条(一)至(七)以外的现金支出,如有必要使用现金结算,必须由总经理报集团总裁书面批准并在集团财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业务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做到账与账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账。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月末结账前,财务主管应当指定会计人员和出纳共同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存款管理
第十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各公司应将新开立的账户在三个工作日上报集团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减少资金占压,保证资金安全,对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户。
第十二条 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银行支票与财务印鉴,应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五条 办事人员领用支票或者申请办理银行汇款,应当按照付款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支票领用时,金额、收款单位、签发日期、用途由出纳人员填写,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财务部应当建立支票等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簿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领用日期、票据号码、金额、用途、核销日期、领用人签名等。支票缴销的日期不超10日,其他票据不超15日。
第十七条 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应给对方开具收据,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各种回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十八条 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每月应根据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银行余额调节表如由出纳编制,财务经理应指定专人进行复核并签章。
第二十条 银行取现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融资和担保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在集团统一管理下,积极寻求和探索融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为了控制融资风险,各公司的向非银行机构或者单位融资时,应当事先制定详细的书面融资方案,经集团书面批准后实施;未获得集团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将贷款资源情况(包括:整体土地面积、已有土地证面积、可用在建的抵押面积、股权质押资源、抵押物的评估报告等)编制贷款资源汇总表,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将贷款使用情况,以及金融部门的监管情况定期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对各公司贷款报送银行的材料(包括基础资料、辅助资料、报表等)应报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未经集团总裁书面批准,不得对非集团系统内的外部公司提供担保。
对集团系统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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