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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案例引导:吴红霞收养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第三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制度的发展 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 第四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第五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的特征 back 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与公养?) 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与寄养?) 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第六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与公养 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教养。 比项 收养 公养 法律性质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质的社会福利措施 目的 设立父母子女关系 让不幸儿童得到社会抚育 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关系 第七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与寄养 成立和解除须经法定程序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随寄养原因消除而消除,具有临时性 第八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产生根据不同 权利义务不同 消灭原因不同 收养:法律规定 继子女:结婚 收养:权利义务单一 继子女:双重权利义务 解除不同 第九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也称过继,主要是立嗣,嗣子仅限于同宗侄,乞养可收养弃婴和异姓子女。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颁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991年12月29日通过《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改,1999年4月1日施行。 第十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十一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的意义 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得到健康成长; 可以使没有子女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在晚年时老有所养,享受天伦之乐; 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宏扬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第十二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1、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 2、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 3、事实收养 第十三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一般收养的条件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特殊收养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的条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子女的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7、8、14条 第十四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被收养人的条件 ⑴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 三种情况:收养法第4条 ⑶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页,共三十八页,2022年,8月28日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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