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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本部建设,提升工作绩效和管理水平,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部门及业务中心、本部副总师及以下正式员工(不含挂职、借用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二)分层分类、逐级考核;
(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四)有效应用、合理挂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班子副职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和部门主任。负责审定本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责任书、绩效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绩效考核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资部),人资部主任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任。负责制定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绩效考核指标及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部门绩效考核
第六条 部门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指标包括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保障性指标。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标准分合计100分,保障性指标为扣分项。
(一)经营业绩指标。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综合考核指标,结合部门职能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
(二)重点任务指标。分为三类,一类为集团公司下达的重点任务,二类为公司确定的重点任务,三类为各部门确定的重点任务;
(三)保障性指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指标、安全质量与环保指标、审计指标、法治指标、法人治理指标、信访稳定指标等。
第七条 部门绩效考核职责分工
(一)人资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各部门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征求公司领导和各部门意见,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
(二)办公室按月对集团公司重点任务和公司重点任务进行督办;
(三)计财部负责认定各专业部门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四)办公室、党建部、资本部、安环部、审计部、纪委办、巡察办等部门负责确定保障性指标。
第八条 公司分管领导与部门主任签订部门绩效考核责任书。
第九条 部门绩效考核程序
(一)各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说明,报送人资部;
(二)人资部整理汇总各部门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和说明,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结合各部门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和说明,对各部门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进行考核打分,打分为整数分。公司领导打分平均值为部门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考核得分;
(四)办公室、党建部、资本部、安环部、审计部、纪委办、巡察办等部门确定各部门保障性指标扣分情况。
第十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门提交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及说明材料,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绩效指标考核评分工作。
第四章 员工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和专职副总师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和保障性指标,经营业绩指标和重点任务指标标准分合计100分,保障性指标为扣分项。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与首席专家、专职副总师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
第十三条 部门主任(含兼职副总师、巡察组组长)不单独考核,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为部门主任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四条 部门总监、部门副主任(含业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部门主任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个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打整数分,最高为99分,打相同分人数不超过部门总监、部门副主任人数的50%。
第十五条 部门员工(含部门副总监)由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依据为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为3档,打整数分,最高为99分,1档人数不超过部门正式员工人数的40%,2档和3档人数各不低于部门正式员工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部门总监、部门副主任年度绩效考核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部门员工半年绩效考核分别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完成。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部门分为综合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监督保障部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前40%且得分高于90的,对部门全体人员按年度绩效工资标准的8%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部门员工半年绩效考核结果本部门排名前40%且得分高于90的,每次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 根据本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结合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公司每年末对部门给予专项奖励。专项奖励工资由各部门按本部门员工在重点工作中起到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中心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本部外派挂职人员由挂职单位考核,年度绩效工资按相应岗位级别标准兑现;在本部挂职与借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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