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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差旅费报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本部差旅费报销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及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所属单位遵照本部标准或标准项下执行。副总师级领导公出,参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计划控制支出。
第五条 计划与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按规定条件和标准计发补助,超支自理。
第七条 公出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选乘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本部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公出时间和公出频率。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公出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工具/级别
火车(全列软席列车)
高铁、动车
飞机
轮船
处级及享受处级待遇人员
乘坐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座
经济舱
二等舱
科级及
以下人员
乘坐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座
无
三等舱
因公出任务紧急或无法购得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据,可申请乘坐上一级别交通工具。由申请人在OA办公系统填写“乘坐交通工具申请单”(附件2),经本部门主任审批,办公室指定人员审核,方可乘坐。
第十条 连续乘车每满12小时,增发100元乘车补助。
第十一条 公出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实行限额报销,每单程票在30元(含)以内凭据限额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公出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开支住宿费,住宿费开支等级见下表:
地区/人员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北京、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上海)
处级及享受处级待遇人员
500元
700元
科级及以下人员
450元
650元
第十三条 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实际天数在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无住宿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的人员,住宿标准按会议或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公出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的人员,按规定标准计发往返途中伙食补助。会议或培训时间在七天(含)以内按公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超过七天不再计发伙食补助;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取得人资部门批准返程的,按上述规定计发往返途中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公出人员的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公出带车或无法提供乘车证明的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乘坐飞机及公出地点为北京或途经北京昌平火车站,按规定报销专线客车费用或出租车费用的,不再享受当日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的人员,按规定标准计发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补助。会议或培训时间在七天(含)以内按公出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助;超过七天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取得人资部门批准返程的,按上述规定计发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 出国(境)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国(境)团组在外的食宿、公杂、交通及零用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销的有效票据(包括旅行社开具的境外费用发票)必须附各项开支的明细,凡外文部分必须用中文注明,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或确认件(原件)作为报销附件,经办公室主管外事人员确认,经计财部分管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审批后,到计财部办理报销手续费。报销结算汇率按兑换外币时汇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相关人员的出国费用财务不予垫付。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外借调挂职人员,借调挂职期间只报销按规定时间内的往返旅途交通费,不享受各项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部部门预算内差旅费报销由部门主任审批。主任外出,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部门主任差旅费报销由部门副主任审批。
所属单位按各自内部管理要求设置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公出人员的级别,按人力资源部下发的任职文件或认定名单为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公出人员报销差旅费须提供相关发票,并对其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由于公出人员提供虚假票据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虚假发票提供人和受益人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出人员当次公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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