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税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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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公司 A 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至全资子公司 B 公司名下的税费问题: 一、契税(无) 根据(财税[2018]17 号)规定: (一)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征收) 根据《财税[2018]57 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财税〔2014〕116 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需缴纳) 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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