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管理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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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I / NUMPAGES50 PAGE 7 T/CECS XXXX- 202X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in intelligent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industrialization (征求意见稿) (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有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中国计划出版社 PAGE 42 总 则 为规范和引导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建筑业生产力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生产的全过程。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和缩略语 术语 2.1.1 智能建造 intelligent construction 智能建造是新信息技术与工程建造融合形成的工程建造创新模式,通过规范化建模、网络化交互、可视化认知、高性能计算以及智能化决策支持,实现数字链驱动下的工程立项策划、规划设计、施工生产、运维服务一体化集成与高效率协同。 2.1.2 建筑工业化 building industrialization 建筑工业化,指通过现代化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科学管理的生产方式,来代替传统建筑业中分散的、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业生产方式。它的主要标志是建筑设计标准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和组织管理科学化。 2.1.3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管理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 smart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industrialization 基于创新理念和手段以及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对充分融合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生产过程进行科学管理的新型管理方式。 2.1.4 协同工作管理系统 collaborative work management system 用于开展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管理相关业务的数字化软件系统,包括协同设计、协同生产、协同施工、协同验收、协同追溯等模块及功能。 2.1.5 协同工具 collaborative tools 为协同设计提供通讯工具应包括视频文件、文件传输和邮件发送等信息化服务手段。 缩略语 2.2.1 BIM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筑信息模型; 2.2.2 MES (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 ——制造执行系统; 2.2.3 WMS (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 ——仓储管理系统; 2.2.4 CAM (Computer Aided Manufacturing) ——计算机辅助制造; 2.2.5 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Devices) ——无线射频识别。 基 本 规 定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工作应提前制定实施策划,并按照实施策划进行相关管理。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实施策划的制定应根据项目特点、总体目标和各参与方技术水平等综合确定。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实施策划宜明确下列内容: 实施目标; 实施范围和内容; 人员组织架构和相应职责; 实施流程; 协同设计要求; 协同生产要求; 协同施工要求; 协同验收要求; 协同追溯要求; 数据交换要求; 数据安全要求; 进度计划和交付成果要求; 软硬件基础条件等。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工作应基于具备相关功能的统一协同管理平台开展。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工作过程中,各方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各参与方应采取协议约定等措施,确保实施过程中各方持有的相关数据能够进行协同共享。 工程项目相关方应明确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工作进度、人员及配置等相关信息。 工程项目相关方应建立与实施策划相匹配的内外部协同工作流程与机制及质量要求和进度计划,开展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工作管理。 协同工作管理系统 一般规定 协同工作系统应包括协同设计管理、协同生产管理、协同施工管理、协同验收管理、协同追溯管理5项工作。 协同工作系统应遵循现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依托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及信息数字化、电子化技术,实现各项业务协同工作。 协同工作系统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轻量化的特点。 协同工作系统的构成 协同设计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协同设计应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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