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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爆破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领、退、运雷管炸药的规定
第2条 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退雷管、炸药。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第3条 运送途中“七不准”
1、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
2、不准身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3、不准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不准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不准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不准与旁人打闹、玩笑。
7、不准在途中逗留。
第4条 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5条 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应全部退交库房,不准私自借用或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也不准带出井口;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
第6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30米以外、顶板完好、支护可靠、通风干燥、远离电话、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7条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8条 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不能用。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面,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9条 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拣出,严禁拉住脚线乱拉出;也严禁手握管体硬拉,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
第10条 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退后才开始装药。
第11条 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煤粉或岩粉,待检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不准不掏粉末,严禁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第12条 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密接触。
第13条 装药时,要将雷管脚线悬空而扭接短路,严禁脚线触及电缆或金属物体。
第14条 炸药装好后,再装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浮砂、木材等其他物资代替粘土炮泥,无炮泥封口不准放炮。封炮泥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短于0.6米,不得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在0.6~1.0米之间,封炮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在1米以上,封泥长度不短于0.5米;
4、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孔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7、严禁放糊炮。
五、放炮
第15条 放炮前要把放炮地点的设备、设施如电缆等搬开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被破坏。再次检查瓦斯合符要求后,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给他人。
第16条 班组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段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点,设置警戒标识,警戒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未接到放炮结束的通知,不得擅离警戒点或瞌睡。
第17条 临时铺设带绝缘的放炮母线应远离电缆和金属导电物。不准使用固定母线,严禁用电缆、钢轨、溜子或大地作回路。
第18条 将放炮母线端头扭结短路后,分别连上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脚线,接头必须悬空,再由爆破工逐个检查一次联通情况,保证接触良好、导通,爆破工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第19条 一切就绪后,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待全部人员搬离至安全距离,经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工三方确认清点无误后(直线100米以外,曲线80米以外),由班组长向爆破工和警戒人员发出明显的放炮信号。爆破工将母线联在发爆器桩头上,发动发爆器,检查导通情况,再等待10秒钟后,并分3次提醒现场人员”放炮啦!”,才用钥匙旋转发爆器放炮。严禁不清点人数放炮;严禁边撤人边连接母线在发爆器上;严禁不用钥匙,以其他物件拨弄发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准将钥匙留在发爆器匙孔中);严禁用发爆器以外的任何电源放炮。
第20条 当班装的炮眼,应当班放完。如放不完,应由班(组)长和爆破工向下一班的班(组)长和爆破工现场逐一交代。
第21条 操作发爆器后,炮不响,可再发动发爆器,如再不响,爆破工应将钥匙取下,从发爆器桩头解下放炮母线,将其短路联接,再等15min后,才能沿母线查找原因。
第22条 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会同瓦检员进入放炮作业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如掺好放炮轰倒的支柱等)。
第23条 工作面放炮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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