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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 《九刑》 《吕刑》 周公制礼:等级制 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刑法原则 (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典(轻典、中典、重典) 礼与礼治:时代的主流 礼与刑的关系:表里 司法制度—三有司、五听、三刺、盟誓 婚姻制度:六礼、七出、三不去 质剂、傅別:民事法律的细化 圜土:暴力机构的发达 秦朝 本章学习重点 1.重刑主义 2.秦简(秦律) 3.秦朝法律形式 4.廷尉、御史台 5.公室告、非公室告 6.秦朝的统一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意义 一、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色 重刑主义与轻罪重罚 统一法律与法网严密 二、立法原则 (一)以法为本,皆有法式——以法治国国策的体现。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三)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四)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简 1.云梦睡虎地秦简——推动秦法制研究 2.里耶秦简 3.岳麓书院藏秦简 秦简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及后来的秦朝遗留下来的简牍总称。秦简的发现对于研究秦的历史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秦法律的研究,尤其重要。秦律制定于战国时代,秦亡以后全部亡佚,新发现的秦律是中国现存的最古法律。秦代统治时间很短,流传下来的秦国和秦代史料,特别是社会经济方面的史料,非常贫乏。秦律等新史料的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 四、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由国家制定,皇帝批准。具有稳定性。 (二)法律答问:官方的司法解释。 (三)封诊式: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 (四)廷行事:法庭的判例或案例汇编。 (五)令:皇帝的诏令,属单行法规 廷尉:主司法审判。A,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地方派监御史。主监察,纠察百官之风纪。监督各级官吏和司法官员,只为皇帝负责。 2.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非公室告: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不受理。 汉代 1、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的历史时代。巩固政权,抵御侵略,开疆拓土,提倡儒学,引进佛教,发展农业,繁荣商业,司法适度,积极外交是这一时期显著特点。 2、汉民族共同体正式形成。 3、民族关系缓和。 制度性污点:家天下(封王)与宦官擅政。 二、法制指导思想 1.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表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 核心:重德轻刑,德刑并用。 “赏罚信明”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 赏罚信明,意思是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荀子发展孔子的思想的同时,进行了改革,即倡导儒法合流、礼法统一。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其具体表现:儒家“尊尊”思想成为法律制度——对王杖主的法律保护。 董仲舒编纂《春秋决狱》232事——类判例法——儒家道德原则成为法律原则。——学术上”引经决狱“活动盛行一世,开启“引经注律” 之风——律学产生。法律解释成果经皇帝批准,具有立法意义,并有了法律效力和司法实践的依据。较成功的著作《二杜律》(杜周、杜延年)。随着成果的增多,为统一起见,皇帝下诏,批准郑玄的 “郑氏章句”为统一的司法解释注本。从而儒家道德正式法律化。 后世影响: “纳礼入律”到“一准乎礼” ,从法典文本到立法基本精神,都充斥着儒家学派的仁义、道德、礼仪学说。 三、两汉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汉代立法活动 1.刘邦“约法三章” 2.萧何受命制定《九章律》。其蓝本为《法经》和秦律。 3.叔孙通受命制定有关朝仪方面的《傍章律》18篇。 4.汉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 5.汉武帝颁布《左宫律》、《沈命法》。 6.东汉继承汉律的同时,也有所改变。(1)释奴法;(2)减轻刑法。 (一)由简到繁;(二)汉律已失传;(三)史书与考古发掘。 汉代的法律形式 1.律:似法典。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法律的主要形式。 2.令:汉律渊源之一。皇帝的诏令。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内容广泛。法律效力高于律。 3.比(决事比):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4.法律注释著作。——司法审判的依据。 5.“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期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司法活动。 6.科:法令条文。 班固与《汉书》范晔与《后汉书》 二、刑制改革——废除肉刑:中华法律从野蛮走向文明之一步 公元167年汉文帝废除了肉刑。理由:“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为标榜“德政”,进行了刑制改革。 改革方案设计者: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 意义:保护劳动力,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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