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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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关于印发《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并将其予以印发,各部门及各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附件 营销宣传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销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营销宣传”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级人员和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代理人)及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针对公司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一切活动,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各类广告、辅助销售的印刷品、音像视频制品、产品培训课件、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等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一切行为。 第三条 公司营销宣传管理采用集中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统一审核、实事求是的原则。 集中归口是指所有营销宣传工作均由一个部门牵头统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营销宣传均需对牵头部门进行报批。 分类负责是指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对其自身开展的营销宣传负有第一道防线责任。 统一审核是指,开展营销宣传的内容均需相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展。 实事求是是指所有的营销宣传要基于公司现状、产品条款进行,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进行不当的营销宣传。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营销宣传管理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职责 公司营销宣传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范畴,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工作职责 (一)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向其提交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应包含营销宣传的管理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公司建立和健全营销宣传管理制度,推动相关制度落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制度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调查和处理。 (三)公司管理层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具体牵头协调落实营销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是营销宣传统筹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并组织制度落实。 (二)负责牵头搭建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对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定期出具含有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内容的分析报告。 (三)负责牵头构建各类营销宣传平台,研究确定营销宣传方式,建立和完善营销宣传审核和发布流程,对营销宣传内容进行总体审核。 第八条 产品精算部职责 (一)按照公司产品设计及开发程序拟定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产品信息披露的工作。 (二)审核相关部门提交营销宣传资料中含有产品责任及费率的内容。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建立畅通的因营销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投诉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按照公司消费者投诉程序办理相关工作。 (二)按照公司制度构建产品服务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服务工作。 (三)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营销宣传资料中含有投保、核保、保全、回访、理赔、投诉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合规部职责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公司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及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工作。 (二)及时收集和解读相关监管规定,并将营销宣传合规培训纳入公司整体的合规培训体系,推动培训工作的落实。 (三)协助相关部门拟定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中应包含营销宣传的相关责任条款。 (四)协助相关部门构建营销宣传行为监测机制。 (五)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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