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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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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
名 称
比 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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