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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系统可靠性准则及规定
一、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的一般概念
所谓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就是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运行中,为使发电
和输配电系统达到所要求的可靠度满足的指标、条件或规定,它是电力系统进行
可靠性评估所依据的行为原则和标准。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的应用范围为发电系统、输电系统、发输电合成系统和
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维修工作。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考虑的因素一般有:①电力系统发、输、变、配设备容
量的大小;②承担突然失去设备元件的能力和预想系统故障的能力;③对系统的
控制、运行及维护;④系统各元件的可靠运行;⑤用户对供电质量和连续性的要
求;⑥能源的充足程度,包括燃料的供应和水库的调度;⑦天气对系统、设备和
用户电能需求的影响等。其中①、②、⑥等因素可由规划、设计来控制,其余各
因素则反映在生产运行过程之中。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其所要求的可靠度获取的方法、考虑的系统状态过程
及研究问题的性质不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1.1. 概率性准则和确定性准则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其要求的可靠度获取的方法,分为概率性准则和确定
性准则。
(1)概率性准则。它是以概率法求得数字或参量来表示提供或规定可靠度
的目标水平或不可靠度的上限值,如电力(电量)不足期望值或事故次数期望值。
因此,概率性准则又称为指标或参数准则。此类准则又被构成概率性或可靠性评
价的基础。
(2 )确定性准则。它采取一组系统应能承受的事件如发电或输电系统的某
些事故情况为考核条件,采用的考核或检验条件往往选择运行中最严重的情况。
考虑的前提是如果电力系统能承受这些情况并保证可靠运行,则在其余较不严重
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确定性准则又称为性质或性能的检
验准则。此类准则是构成确定性偶发事件评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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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性准则较之确定性准则考虑更为广泛,用概率法求得的可靠性指标可以
得出对事故风险度的较佳估计。
1.2. 静态准则和暂态准则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照电力系统的动态过程和静态过程的不同,可分为暂
态准则和静态准则。
(1)静态准则。它仅考虑在相当长时间的各种不同电力系统静态情况下和
系统无扰动的情况下,系统供电能力的所有各种可能情况的可靠性指标。因此,
静态准则又被称为充裕度准则。
(2 )暂态准则。它仅考虑在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的很短暂的暂态过程中,包
括运行人员的反应能力在内的电力系统维持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例如机组的无
功响应能力、机组的带负荷能力等。因此,暂态准则又称为安全性准则。
1.3. 技术性准则和经济性准则
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准则按研究问题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技术性准则和经济性
准则。
(1)技术性准则。它考虑的是为保证供电质量和可靠性,系统必须承受的
考核和检验条件。
(2 )经济性准则。它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包括事故停电损失值与固定和运
行费用值总费用的优化。
此外,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还可以根据所应用的范围,按电力系统各主要环
节分为发电系统准则、输电系统准则和配电系统准则;按生产工作过程分为规划
准则、设计准则和运行准则等。
由于现代社会对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和停电后迅速恢复供电提出了很高的
要求,因此各国对电力系统都制定了各种可靠性准则。根据国际大电网会议的调
查报告,目前已有20 多个国家在发电、输电和配电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划、设计
或运行的可靠性准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北美电力可靠性协会及所属9 个地区协
会建立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可靠性准则;英国电力委员会建立的《供电安全导
则》;英国中央发电局建立的《发电厂接入系统计划安全标准》及《超高压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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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计划安全标准》;美国邦维尔电力局(BPA)建立的可靠性准则;北美电力系
统互联委员会(NAPSIC )建立的运行可靠性最低准则;美国东北区联网协调委
员会(NPCC )1967 年9 月建立的互联电力系统设计和运行基本原则,1969 年4
月建立的继电保护及有关装置的最少维修导则,1970 年 8 月建立的大电力系统
保护原则,1979 年 1 月建立的大电力系统重合导则;前苏联电力和电气化部建
立和批准的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等。
我国在198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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