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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生产文化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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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部分;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工作导则;*;放射性污染的来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主要章节内容;1. 立法目的;*;*;*;*;*;*;*;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责任、措施、应急;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责任、措施、应急;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责任、措施、应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即可)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源应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 。 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放污法”第三十一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4)人员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不合格的,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 某医院,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在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随即购买了一台CT机、两台X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断工作。 本情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违法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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