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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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永锐知识产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 被告欧阳永锐, 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锐昌家用电器店业主,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鸿运大厦地下5号。 一、案件回放 中凯公司享有《手机》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由国家版权局核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中凯公司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欧阳永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中凯公司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欧阳永锐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中凯公司认为,欧阳永锐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中凯公司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 证据如下: ??? 证据一、合法出版物,证明该合法出版物的正版特征,中凯公司已在该合法出版物上署名为专有发行权人。? ??? 证据二、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补充说明,证明中凯公司是涉案合法出版物的专有发行权人,并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 证据三、公证书,证明公证处对中凯公司的购买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 证据四、封存的盗版碟,证明被告欧阳永锐侵权事实已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 证据五、盗版支出,证明中凯公司制止盗版侵权的合理支出。? ???? 法院查证如下: 原告所举交的证据2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补充说明,其上写明“经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电影作品《手机》之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双方于2003年3月13日签订合约,授权期限为5年。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04-H-01674;发证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及“授权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止”。? ??? 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VCD彩色包装显示: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中凯文化总经销。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为ISBN 7-88070-298-9,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下条形码为9787880702989。该包装内有分别标注A、B的光盘两张,其A碟上有蚀刻SID码:ifpi-H112,并标注:ISRC CN-A65-03-0179-0/V.J91。其B碟上有蚀刻SID码:ifpi- K125,并标注:ISRC CN-A65-03-0179-0/V.J92。? 2004年7月27日,在位于顺德区被告欧阳永锐所经营的锐昌家用电器店,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波购买了VCD、CD共六张,内含《手机》VCD一张,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该VCD彩色外包装没有任何关于版权的信息。该包装内有光盘一张,其上没有SID码。公证人员对上述光盘实物及销售票据拍摄照片并将上述光盘封存,广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100468号《公证书》。经对比,被控侵权的光盘中与原告合法出版物光盘中的内容相同。 法院宣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 一、被告欧阳永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手机》盗版光盘的侵权行为;? ? ?? 二、被告欧阳永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 三、 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欧阳永锐承担1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90元。因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故被告欧阳永锐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作收退。 二、案件分析: 本案属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1、原告中凯公司是否享有其主张的专有发行权? 2、被告欧阳永锐是否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的专有发行权? 3、如构成侵权,被告欧阳永锐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1、 关于中凯公司是否拥有其主张的《手机》VCD的专有发行权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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