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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廉洁执业与过错责任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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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廉洁执业与 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在受理案件、业务收费、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律师依法廉洁执业,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二章 受理案件、业务收费应遵守的纪律 第三条 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四条 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条 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 定辩护的案件。 第六条 不得接受与自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 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七条 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夫系。 第八条 不得在同一案件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九条 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第十条 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收受 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第十二条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三章 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应遵守的纪律 第十三条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部门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有侮辱性语言。 第十四条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和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第十五条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第十六条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涂改、毁坏、隐藏证据。 第十七条不得向宙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第十八条不得携带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人员,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钱、物。 第十九条 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 仲裁案件。 第四章 处理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关系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条 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违法的、不道德 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 忽职守,草率姓理。 第二十三条 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 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兄下,超越委托权限或 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 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 第五章 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八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 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 争: 1、 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望; 2、 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 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 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 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 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惩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六章 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 制度。 第三十三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第三十四条 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 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 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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