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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漓江镇土鲤
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本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本社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管理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下,在本社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成员收益,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社是现村和组集体所有权经清产核资后核定确认的净资产,均等量化到确认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并以此为实出资本组建的股份制合作组织。
第四条 本社名称:苍溪县漓江镇土鲤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为“土鲤联合社”。
本社登记成员实出资本1174841.56元。
合作社住所:苍溪县漓江镇土鲤一组,邮政编码:628421。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与开发、种养殖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承接涉农项目建设等(以登记注册核定为准)。
本社及下属的分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执行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联合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维护本联合社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六)履行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成员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本联合社核发的成员资格证,为本社成员(详见漓江镇土鲤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登记管理台账)。
第七条 本社成员履行和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联合社决议、履行成员义务;
(二)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联合社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在同等条件下有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利;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的权利;
(七)享有按照股份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八)享有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的集体资产“三级所有”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权属、成员权益享有不变,以现村、组建制为基础,村建立股份经济联合社,组建立集体股份经济第1-N分社,分社与联合社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分社在联合社的统一领导及监督管理下,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组织机构所涉成员必须具备本联合员资格身份。
第十条 本社及下属的分社均依法建立经营管理机构。联合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分社建立社委会(可由现组级理财小组代行职责)及社长(可由现村民小组长兼任)。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数应当不少于全体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5%确定,最少不低于30人,最高不超过80人。
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长可由本社成员民意推荐、村“两委’提名或本人自荐,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可与村委会同步换届,选举前由本社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前的筹备工作及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经 2018年8月25日第一次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详见土鲤股份经济联合社组织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依法组织所属各分社的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各分社社委会和社长,并报本社监事会备案(详见土鲤股份经济联合社第1-N分社组织机构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
一、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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