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非合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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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非合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在澳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佣驾驶人的归责原则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3款是对《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第3款的修改,将《葡萄牙民法典》所规定的雇佣驾驶人的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改为风险责任(即客观责任),尽管雇佣驾驶人比车辆持有人多一个免责事由。《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所说的“为本身利益而使用”是为了排除受托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可是第496条第3款却规定了受托驾驶人的风险责任,《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和第3款之规定的互相矛盾可能会肇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矛盾混乱。要研究澳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首先要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规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灵魂,是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一旦这一基础性要素出现错误,就很难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其他问题的合理解决。鉴于此,笔者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包括非车辆碰撞和车辆碰撞)的归责原则的同时,会重点探讨对受托驾驶人归责原则存有的问题以及修正意见。 第一节 澳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概述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上述责任中的一种,是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行为肇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一种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为了解决应该以何种原则和标准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这种责任的承担问题。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车辆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鉴于此,为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一个更为宏观、整体的把握,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之前,笔者先介绍一下澳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 如谭新美在她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指出的那样,目前澳门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二元归责原则: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1款规定之一般过错责任和第480条第1款规定之过错推定责任;第二,第492条规定之风险责任原则,各归责标准组成了一个逻辑比较严密的体系。[1] 归责原则在侵权民事责任理论中占据最重要的核心地位,准确把握归责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或前提,其决定或影响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赔偿范围、适用范围等重要内容,也是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纠纷的基本依据,并作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对于风险责任原则,[2]过错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归责原则影响着免责事由的适用。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可以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而对于风险责任原则,免责事由只能基于法律做出特别明确之规定,行为人只能以法定的免责事由得以免责,而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自己的免责事由。第三,归责原则影响着赔偿之范围。过错责任中一般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无过错责任或风险责任中以限额赔偿为原则,如《澳门民法典》第501条和第503条规定的责任之最高限额。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两者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而风险责任的适用范围须法律特别规定。另外,其不同还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1款规定之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要地位,是最基本的归责标准,对于侵权民事纠纷首先必须适用该归责标准,而根据《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第492条规定之风险责任原则。简言之,现在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风险责任原则为辅。由此可知风险责任归责原则处于次要地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应付新型风险社会,风险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与修正,以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无法完全取代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尽管如此,风险责任原则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中也越来越彰显出重要作用,其同过错责任原则一样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已成为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一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或基础,判断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采用了这一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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