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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班审批制度的设计原理: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加班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需要提提供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 加班审批制度其实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通过加大劳动者的申请义务,将加班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举证来证明其在超出法定标准的时间是在加班,从而降低企业自身风险。 05 工资、福利待遇 3、特殊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05 工资、福利待遇 案例6:依照规章制度扣除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2008年1月,某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事总监王先生注意到,根据薪资处提交上来的报告数据,最近一次发放工资时,本公司有3个员工的本月工资受到了公司的特别处理。这3名员工分别是销售部的小李、制造部的小张和工程部的小陈,并且各自扣薪的原因和额度各有不同。其中销售部小李是因为没有完成部门制定的业绩指标,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扣除了相应比例的工资;制造部小张是因为没有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导致生产出一批废板,给企业带来3万元损失,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按照总损失额5%的比例要求其逐月从工资中扣回;工程部小陈则是由于本月请了5天事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扣除了5个工作日的工资。因为前段时间王总监参加过一次《劳动合同法》研讨会,听与会专家介绍以后扣除员工工资应当合法有据,于是告知薪资处刘经理,让其核实扣减工资的依据,并校验扣减工资的合法性。刘经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规章制度中找到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告知王总监公司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简析: 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适当扣减工资: 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但所剩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第三、劳动者请事假可以相应扣除未提供正常劳动工作日对应的工资。 06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6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 解 除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6条:用人单位动议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6条:劳动者动议解除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 37条:预先通知解除2 38条:随时解除6 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 补偿金 38条:立即解除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40条:30日通知解除3 41条:经济性裁员4 39条:劳动者有过失6 不支付补偿金 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预先通知解除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服务期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继续履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履行或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倍的经济补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 未出现可以解除情形或未按程序解除 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42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产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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