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经济法学霸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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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级经济法学霸笔记 第一章 总论 【考点一】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已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 诉讼程序法)和三个不同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规范构成。 2.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 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中。 【考点二】法律行为 1.概念: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意思表示 成立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如遗嘱行为 成立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 如遗嘱行为、放弃权利、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 如合同行为、决议行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 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 买卖、租赁合同等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 买卖、租赁合同等 实践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 预约 不履行预约合同,有权追求违约责任 本约 行为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16 岁且能自给自足,视为完全)、限制(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不满 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其余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与年龄、智力相当的; 纯获益 有效 其余 效力待定 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 第三方胁迫 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 谋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无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 6.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撤销权行使期限: 主观标准 欺诈、显失公平 自知道起1年内行使 重大误解 自知道起90日内行使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客观标准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行为能力欠缺无权代理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行为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相对人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补充】若为恶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考点三】代理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4例外:①代理人不知道;②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四】仲裁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横向经济纠纷:仲裁、民事诉讼; 解决纵向经济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注意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原则: 双方自愿,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适用地域管辖); 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无级别管辖); 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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