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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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的概念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一、救助措施的概念 所谓救助措施,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或对实施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而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救援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救助措施适用的主要情形有: (一)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有以下几种: 1.劝阻、调解 劝阻有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2.制止 所谓制止,是指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采取的强迫其停止的救助措施。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二)对遗弃行为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扶养需要扶养的另一方,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遗弃婴儿的法律责任 (三)出卖子女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依据,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我国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 (一)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满足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一方须有违法行为 一方须有违法行为,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须有损害事实 即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3.须配偶一方有过错 须配偶一方有过错,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过错 4.违法行为与离婚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责任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有关财产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冻结、划拨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强制迁出房屋;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等等。 属于人身关系的裁决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可以采取必要得手段促使当事人执行。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终止以前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又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主观上,重婚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重婚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重婚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为重婚者;二为相婚者 (一)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或有病不给医疗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或者有病不给医疗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是经常的、连续的、一贯的,偶尔发生的打骂冻饿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行为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 (二)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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