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产品责任法.pptVIP

国际商法课件-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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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这是基于消费者享有的监督批评权而对经营者提出的要求。如果消费者要求交涉、投诉和起诉的权利是属于事后的权利,则批评与监督属于事前的权利。 2.提供安全健康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担保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险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明示消费大众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实践中经常出现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这便是一种不标明真实名称的行为。 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这是形成交易关系的有效证明,是消费者据此向经营者索赔的证据之一,可表现为发票、保修单等形式。 6.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对商品服务的保证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对与经营者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有效,对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也同样有效。 7.遵守公平交易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案例3 经营者“三包”责任如何承担——王某诉某电风扇厂和某商场电扇质量责任纠纷案 [案情] 消费者王某于1998年5月23日从某市华兴商场购买了一台落地式电风扇,价格为576元。不到20日,电风扇的定时器失灵。王某找到华兴商场,要求修理。华兴商场以电风扇厂与商场没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为由,让王某与生产厂家及其特约维修部联系。该电风扇厂远在异省某市,距离本市数千公里,最近的特约维修部相距数千里。王某十分为难,遂打 电话给电风扇厂要求解决,但遭拒绝。王某无奈之下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如下:(1)电风扇由华兴商场负责修理。(2)责令电风扇厂与华兴商场就电风扇售后技术服务补签协议。(3)运输费用由华兴商场承担。 [点评] 在明确经营者负有“三包”义务和责任的情况后,必须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但经营者可以对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实行收费修理。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销售者负责修理的,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可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案例4 产品责任的人身伤害赔偿——刘某诉某啤酒厂瓶啤爆炸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1998年6月14日,刘某3岁的儿子在放有一箱啤酒的外屋玩耍,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瓶片四溅,其中一片正好击中他的左眼。经医院诊断,其子左眼角膜裂伤,属外伤性白内障、视力恢复无望。而且左眼里至今残留着些许细微玻璃渣,完全取出尚需做二至三次手术,其眼睛的将来命运仍难以预料。厂方认为批量啤酒只有一瓶爆炸,说明啤酒装瓶时符合标准。 之所以爆炸,一是酒瓶质量不合格,瓶壁薄厚不匀;二是刘某之子剧烈推动引起爆炸。故仅一次性赔偿5000元了事。刘某认为厂方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与厂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点评] 我国法律尚没有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包括物质赔偿制度。就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而言,仅仅是致受害人精神痛苦而言,即使这种痛苦极其巨大,如果不是由于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等而引起的,就不能以精神损害赔偿方法获得救济。因此,如果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伤害、致残、致死的,仅仅以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创伤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得到 支持。就这一点而言,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一大疏漏。正是因为如此,在本案“瓶啤”爆炸事件中,厂家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索赔额相距甚远,无法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无法惩罚啤酒生产厂家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这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只有确认受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才能进一步促使啤酒生产厂家等各方面认清自己的责任,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生产者负有哪些产品质量义务——电机厂诉某机电设备 供应公司不履行标识义务案 [案情] 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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