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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二、亲子关系的沿革 三、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照《大清律例》中“三父八母图”的记载,现分述如下: “三父”指的是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齐衰二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无服)、从继母嫁之继父(谓父死继母再嫁他人随去者) “八母”主要有亲生母以外嫡母(谓妾生子女称父之正妻);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慈母(谓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继母(谓父娶之后妻);嫁母(谓亲母因父死再嫁他人);出母(谓母亲被父出者);庶母(谓父有子女之妾);乳母(谓父妾乳、哺者,即奶母)。 在子的方面,则有六种,即嫡子(父之正妻所生);庶子(父之妾所生);奸生子(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古称婚外男女野合为奸);婢生子(主人与家用婢女所生);嗣子(立嗣而承继宗祧之子);养子(收养三岁以下遗弃小儿或乞养异姓子或同宗之子过房而不承继宗祧之子)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关系的沿革 (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本位”的亲子法 (二)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演变 我国历经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期受到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其亲子关系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 总体而言,父母对子女的片面的、绝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配家庭财产权 2.支配子女婚姻权 3.支配子女行为权 4.支配子女人身权 5.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严重不平等 三、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概述 二、关于受胎期间和婚生子女的推定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概述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子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的存在,这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2)须其为夫之子女。如果受胎是由于夫以外男子所为的,自然不能成为婚生子女;(3)须其子女为妻所生,即为生父之妻所生;(4)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如果是婚前受胎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不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影响。 二、关于受胎期间和婚生子女的推定 关于受胎期间的推定,是指必须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而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一)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 1.物理上的未同居,即因为空间距离而不能有夫妻生活 2.精神上的未同居,即夫妻感情疏远、同床别寝,或者丈夫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无生殖能力、施行男性结扎手术、生殖器官受到伤害等,以及妻在与夫同居前已经怀孕无从由夫受胎等情况。 三、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二)否认权人 丈夫如能证明在受胎期间没有夫妻同居的,可以提起否认之诉。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三)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时效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四)否认的效力 否认之诉,为夫或妻对于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否认其为夫之子女。就其性质上说,过去多为确认之诉,近来则多认为其本质类似于私法上的形成权,《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上称为撤销婚生之诉,它的行使必须以自诉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经过法院判决后确定否认之诉胜诉时,子女即丧失婚生子女的资格,成为非婚生子女。 第三节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二、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也称私生子,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方式 对于准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因父母结婚准正;二为因法官宣告准正。 2.准正的要件 准正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必须具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必须具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三是准正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事件。 3.准正的效力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上述两种准正均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是自己子女的行为。 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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