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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概述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一、概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且地域辽阔,除汉族之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地域面积占我国总面积的60%,达到610万平方公里。 同时,这些少数民族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均有长期形成的各自的风俗习惯和特点。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一)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 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二)对一定范围血亲禁止结婚的变通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三)对民族通婚的补充规定 在我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作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对于民族通婚问题,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加以干涉,要本着婚姻自由原则、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妥善的处理。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四)对施行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 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对有关变通计划生育的规定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在政策上要比汉族放宽。 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五)对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的补充规定 第二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及收养 一、概述 二、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一、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正在变成现实。 二、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一)涉华侨的婚姻 华侨是指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于华侨居住在国外,所以有关部门对他们与国内居民结婚、离婚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有: 1.华侨结婚 2.华侨离婚 (1)行政离婚 (2)诉讼离婚 二、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 1.涉港澳同胞的结婚 港澳同胞一方须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港澳同胞共同持有的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香港同胞持有的证件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无配偶声明书。 澳门同胞应持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涉港澳同胞的结婚 国内公民一方须持有的证件有: ①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②所在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婚姻状况证明; ③如离婚或丧偶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件; ④与第三人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⑤应当持有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 2.涉台同胞的结婚 3.涉港澳同胞的离婚 (1)行政离婚。 (2)诉讼离婚。 4.涉台同胞的离婚 (1)行政离婚。 (2)诉讼离婚。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条件 1.华侨回国收养子女的条件 2.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条件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 2.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节 涉外婚姻及收养 一、涉外婚姻 二、涉外收养 一、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概述 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外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复婚或离婚事宜。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本章所指的涉外婚姻是从狭义上而言的。 一、涉外婚姻 (二)涉外结婚 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原则的。即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结婚,就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无论其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结婚 2.涉外结婚的程序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外国人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一、涉外婚姻 (三)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离婚的法律行为。 1.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2.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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