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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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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第一篇 《规定》的背景 ;一、趋于好转 ;二、形势非常严峻 -事故总量过大; -经济损失惨重; -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繁; -职业病发病率居世界首位。 ;;;三、橙色GDP及其演变规律; 四、状况令人堪忧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实践;第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关概念;;有人说:安全就是“1” 其他都… 生命只有一次 人体无备件;二、安全生产:;三、安全管理:;四、事故 ;;4、事故隐患------------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 5、危险——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 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危险度=可能性×严重性 6、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 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危险-事件-事故-伤害 ;第三篇 《规定》内容;一、《规定》的目的;二、《规定》的适用范围;三、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二)、事故隐患分类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四、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七、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送; ;八、罚 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总局15号令);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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