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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代理意见:
一、关于赔偿数额总额的确定。
由于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向几名刑事被告人提出赔偿要求,经中院开庭审理确认如下:
1、陈某:(1)丧葬费:5928元(11855/2)(2)死亡赔偿金:160460元(8023*20)
(3)、被扶养人生活费:27853元(2089*20*2/3)
4、交通费:1500元
5、误工费:3000元。总计:198741元。
2、张某:(1)医药费:20000元(2)残疾赔偿金:32092元(8023*20*0.2)(3)被扶养人生活费:25596元(6399*20*0.2)
4、交通费:1000元
5、误工费:7000元
6、护理、营养、鉴定、后期治疗费:5330元。合计:91018元。
根据《200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标准》的规定,调整赔偿数额如下:
1、陈某:(1)丧葬费:6665元(13330/2)(2)死亡赔偿金:175720元(8786*20)(3)被扶养人生活费:32400元(2430*20*2/3)(4)交通费:1500元(5)误工费:3000元。总计:219285元。
2、张某:(1)医药费:20000元(2)残疾赔偿金:35144元(8786*20*0.2)(3)被扶养人生活费:26948元(6737*20*0.2)
4、交通费:1000元
5、误工费:7000元
6、护理、营养、鉴定、后期治疗费:5330元。合计:95422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精神赔偿金:陈某5万元。张某:1万。
综上,赔偿数额:陈某:269285元;张某:105422元。
二、被告武汉市某某酒吧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被告武汉市某某酒吧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由于孙英杰、吴亮、王伟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被告武汉市某某酒吧存在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某某酒吧存在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陈某及张某受害发生在被告某某酒吧。
原告在被告武汉市某某酒吧内消费,被刑事被告人从三楼打到一楼,并被左背部重砍了一刀,根据本案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口供,充分证实伤害始于被告武汉市某某酒吧,被砍也是在某某酒吧。
2、被告某某酒吧存在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根据本案证言及孙英杰、吴亮、王伟等人的口供,事发当日凌晨2钟左右,孙英杰等一伙,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进入被告某某酒吧大门,某某酒吧保安没有出面制止其进入。
(二)根据以上证言及口供,孙英杰等人进入某某大门后,从一楼到三楼,从316找到306房,不问情由,无故欧打、挟持、绑架、动刀杀人,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被绑架,某某的保安人员始终没有出门劝阻,更不加以制止。放任在其消费的被害人被歹徒伤害。
(三)即使退一步讲,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其保安人员所能制止的程序,但是,被告某某酒吧并没有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而是放纵歹徒将消费者伤害并架到某某门口。从事发开始到几个被告逃离现场持续了近
4、50分钟。汉口沿江大道附近公安局的巡逻警车密集,快则两、三分钟,慢则十分钟就可以赶到某某酒吧内及时制止被告的行凶。再退一步讲,即使伤害是突发的,某某酒吧应当及时拨打110或112,把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可惜的是,被告某某酒吧既没有及时制止危险的发生,也没有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抢救伤者,才导致今天的后果。
根据《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七)有维护治安秩序的相应治安保卫力量”,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和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人(除集市场所外),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负责做好下列治安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完成各项治安安全工作,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二)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组织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教育,督促治安保卫人员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三)制定治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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