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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2016CPA 《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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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
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
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
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
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
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
实现。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旧唐书·魏征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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