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pdf

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pdf

  1. 1、本文档共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2016CPA 《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2016CPA 《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迎战 2016 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 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 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 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 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 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 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 实现。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旧唐书·魏征列传》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专注于职业教育考试,学历提升。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32132030000054
认证主体社旗县清显文具店
IP属地河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45REK87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