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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报告制度
第一篇:死 因报告制度
死 因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死因病例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亡病例的及时准确
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
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考察核实,采集病史,并
在死因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三、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 3 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
码工作。
四、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 7 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
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
原因(直接死亡、根本死亡、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
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
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五、疾控站负责收集所辖各村死亡资料,具备网络直报的进行网
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及时将死亡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潞城市疾控中心
第二篇:死因报告制度第二篇:死因报告制度
死因报告制度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
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
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
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
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
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
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
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
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
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
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
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
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
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
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
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
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
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
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
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
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
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5.填报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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