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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刑事诉讼管辖.pptVIP

刑事诉讼法课件-刑事诉讼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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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诉讼管辖概述 § 4.1.1 刑事诉讼管辖概念 § 4.1.2 刑事诉讼法设定管辖制度的意义 § 4.1.3 刑事诉讼管辖的划分依据 § 4.1.1 刑事诉讼管辖概念 ? 1.刑事诉讼管辖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或权限划分。 4.1.2 设定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 ? 2.刑事诉讼法设定管辖制度的意义 (1)设定管辖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 (2)设定管辖制度,可以防止因刑事诉讼机关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使案件由于管辖不明而不能及时处理。防止诉讼拖延。 § 4.1.3 管辖权限划分的依据 ? (1)管辖权限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保障无辜者不受非法刑事追究的任务; (2)管辖权限的划分应当与刑事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相适应; (3)管辖权限的划分应当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诉讼职能相适应; (4)管辖权限的划分应当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节 立案管辖 ? § 4.2.1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概念 § 4.2.2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4.2.3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4.2.4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 4.2.5 管辖交叉的处理 § 4.2.1 立案管辖概念 1.立案管辖概念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换言之,就是解决哪类犯罪案件,应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最先接受并处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的问题。 § 4.2.2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就是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称刑事自诉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 4.2.3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需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 4.2.4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 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就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依法由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 4.2.5 管辖交叉的处理 5.管辖交叉的处理 (1)如果一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案件中,既有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的直接立案侦查犯罪,也有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对于这种立案管辖出现了交叉的情况,依法应当由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处理,或者由最先接受报案的司法机关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联合其他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法院没有侦查权)。 (2)对于一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既有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也有被害人依法可以向法院自行起诉、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自诉犯罪案件,则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 4.3.1 刑事诉讼审判管辖概念 § 4.3.2 级别管辖 § 4.3.3 地区管辖 § 4.3.4 指定管辖 § 4.3.5 专门管辖 一、刑事诉讼审判管辖概念 审判管辖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主要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明确回答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2、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上级法院管辖之外的绝大多数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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