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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辩护和代理制度.pptVIP

刑事诉讼法课件-辩护和代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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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辩护概述 一、概念 1、辩护。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3、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4、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 辩护是一种活动,辩护权是进行辩护活动的权利(辩护或不辩护的自由),辩护制度是行使辩护权,实施辩护活动的一系列固定的、具体规则的总称。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 辩护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的范围 一、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自己辩护。 1、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履行辩护职责。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 4、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本案的证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3)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4)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 (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3)(4)(6)(7)(9)项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准许。 二、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委托辩护又分三种情形: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 (3)人民法院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指定辩护是指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协助被告进行辩护的制度。 指定辩护分为两种: 可以指定辩护和应当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2)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A.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B.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C.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D.被告人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E.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F.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G.共同犯罪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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